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处理结果公示

  • 索引号:afgh/2026-0000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噶尔县安监局
  • 名 称: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处理结果公示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6-01-20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处理结果公示


一、公示基本信息

公示单位:噶尔县应急管理局

事故名称: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7·23”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公示期限:20261142027113

监督电话:0897-2828035

通讯地址: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噶尔县新政府院内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二、事故概况

20227231939分许,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原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在噶尔县狮泉河镇液化气站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5.92万元(不含事故罚款)。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该起事故是因违规作业(未进行降压、排空和置换等处理直接拆罐注水,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且施工单位超范围承揽业务、经营单位未落实高危作业制度、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作业能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行业监管存在漏洞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责任单位处理结果

1.责任单位名称: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原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燃料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5002196719335

主要违法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相关方资质准入条件把关不严,信业务员介绍,未对作业能力考察;高危作业未要求审核施工单位作业方案,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资质进行确认,未指定专人现场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

违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处以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的罚款

2.责任单位名称: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37H562

主要违法事实:超经营范围承揽法定许可业务,在自身不具备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质和不具备现场作业能力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和派遣劳务工实施;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已动用特种设备附件仍然辩称前期辅助工作;现场作业不具备相应执业证书;违规开启储罐进人孔盖板,致使挥发的液化石油气形成连续级释放源,形成易燃易爆区域,遇非防爆型电动扳手火花引燃气体闪燃,接连产生相邻储罐爆燃。

违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3175元(大写:叁仟壹佰柒拾伍元整)2.处以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的罚款;

四、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

1.责任人姓名:许

身份证号:340304********0636

所在单位及职务: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主要责任:超经营范围承揽许可业务,指派不具备执业资格人员现场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处以人民币10000大写:壹万元整)的罚款。

2.责任人姓名:毕某某

身份证号:340321********0600

所在单位及职务: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业务员

主要责任:超公司经营范围承揽许可业务,发生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由蚌埠市瑞京压缩机有限公司依规处理

3.责任人姓名:玉某

身份证号:542523********0021

所在单位及职务: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主要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内控管理不严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处理结果:处以人民币78084元(大写:柒万捌仟零捌拾肆元整)的罚款

4.责任人姓名:明某某某

身份证号:542523********0033

所在单位及职务: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主要责任:合同审核把关不严,内部安全监管不到位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1.暂停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2.以人民币19550元(大写:壹万玖仟伍佰伍拾元整)的罚款

5.责任人姓名:曹某某

身份证号:542523********0051

所在单位及职务: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狮泉河气站站长

主要责任: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1.暂停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2.以人民币23760元(大写:贰万叁仟柒佰陆拾元整)的罚款

6.责任人姓名:申

身份证号:510129********5230

所在单位及职务: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安全科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责任:未组织相关方培训、作业方案审批、现场安全监督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1.暂停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2.以人民币23760元(大写:贰万叁仟柒佰陆拾元整)的罚款

五、相关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处理结果

1.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责任:负有对噶尔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压力容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责成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噶尔县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2.噶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责任:负有对噶尔县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条、两办关于印发《噶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燃气设施维护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责成噶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噶尔县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3.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责任:负有对阿里地区象雄能源供应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的直接行政领导职责。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岗位职责、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管理漏洞。

处理结果: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阿里地区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4.狮泉河镇人民政府

主要责任:负有对属地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未严格执行安全发展的要求,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未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处理结果:责成狮泉河镇人民政府向噶尔县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公示说明

公示内容为事故调查处理的核心结果,详细情况可噶尔县人民政府官网查询

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示单位反映,反映情况需客观真实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处理结果将依法依规执行,相关单位和个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将后续公示。



噶尔县应急管理局

2026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