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尔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关于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的公告

  • 索引号:gexzrzyj/2025-00006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噶尔县自然资源局
  • 名 称:噶尔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关于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的公告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5-05-23

噶尔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关于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的公告


经噶尔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对噶尔县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出让,我局已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请有意向的企业、自然人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加竞拍

附件:1.《噶尔县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



噶尔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2025522


噶尔县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方案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噶尔县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出让,为确保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

(一)宗地编号:542523202500011

1.地块位置:噶尔县狮泉河产业园区

2.出让面积:9307.04平方米。

3.用地使用性质:工业用地

4.建筑规划要求:容积率:1.0;建筑密度:≤40%;绿地率:30%;建筑限高:≤21米。容积率按实用地面积和地上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规划指标及公共配建等以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5.出让年限:工业用地出让年期为50年,自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6.挂牌起始价:128万元,竞买保证金:26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或5万元的整倍数。

二、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

三、竞买须知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以公开方式出让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宗地范围图








(三)出让方式

拟采取线上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出让,线上挂牌交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核的竞买人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线上竞价大厅填写报价;

3.竞价大厅系统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4.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线上竞价大厅,在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生成最高出价的竞买人信息;

5.挂牌期限届满,线上竞价大厅确认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其他竞买人如需继续竞价的,应在挂牌期限届满前登录线上竞价大厅,并根据相关时限要求,再次进行报价或竞价;挂牌出让转入限时竞价,通过限时竞价的最高出价来确定竞得人;

6.本次线上挂牌交易网站网址为:ggzy.xizang.gov.cn

7.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对具备竞买人资格的申请人确认其竞买资格;对不符合竞买人资格的申请人,通知其取回申请材料及按规定办理竞买保证金退款手续,不计利息。

特别提示:

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挂牌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买受人)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挂牌结果公布

出让人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会结束后10日内,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公示期为10日。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我局反映。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出让人在7个工作日内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现场踏勘时,对挂牌出让地块的现场状况和《土地交付条件》未提出疑问的,以及未参加出让人组织的现场踏勘而直接报价成为竞得人的,均视为同意《土地交付条件》。

2.受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受让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3.出让地块须按公告的容积率标准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出让人和规划管理部门不同意土地受让人突破公告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等规划指标进行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的,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出让文件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出让地块的受让人开发建设应符合西藏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5.挂牌不成交的,出让人将按照规定重新组织出让。

6.本次挂牌活动不接受电话、邮寄、电子邮件申请及报价。

7.出让人对本次挂牌所有挂牌出让文件有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