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尔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狮泉河城区北郊温室大棚区非法占地违章建筑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的公告
- 索引号:gexnyncj/2023-0000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噶尔县农业农村局
- 名 称:噶尔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狮泉河城区北郊温室大棚区非法占地违章建筑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的公告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3-11-02
噶尔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狮泉河城区北郊温室大棚区非法占地违章建筑集中清理
整治行动》的公告
为进一步遏制噶尔县狮泉河镇城区北郊温室大棚区非法占地现象,切实加强耕地管理,噶尔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狮泉河城区北郊温室大棚区域内非法占地违章建筑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行动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西藏自治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藏农厅发2018年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等相关规定,开展清理整治行动。
二、清理整治行动范围:(一)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的行为。(二)未经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农用地上建设的各类超标准看护房的行为;(三)长期闲置的大棚房;(四)私建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对外出租房屋的行为;(五)违法违规占用水浇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的行为。
三、清理整治行动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狮泉河城区北郊温室大棚区域内非法占地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治,至2024年4月30日。各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章建(构)筑物的使用人,应当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搬离财物并恢复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拆除工作,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噶尔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