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完善阿里狮泉河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试行)

  • 索引号:xddgw/2025-0000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噶尔县产业园区
  • 名 称:关于修改完善阿里狮泉河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试行)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5-12-10


关于修改完善阿里狮泉河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狮泉河产业园区建设步伐,规范产业园区建设管理行为,促进噶尔县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阿里地区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根据园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里狮泉河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为园区)作为噶尔县及阿里地区园区发展的主要载体,开发建设科学、规范。

第三条 园区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形成以产业定位分明,规模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的发展格局。园区建设要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成“生态型、配套型、服务型”园区。

第二章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职权

第四条 根据中共噶尔县委办公室,噶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噶尔县综合产业园区管理中心职能配备、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噶委办20245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县综合产业园区管理中心核定事业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2名)。

第五条 产业园区管理中心职责:

(一)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狮泉河产业园区贯彻执行。

(二)负责狮泉河产业园区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财务会计工作;管理狮泉河产业园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负责园区的劳动报酬、社保、干部福利和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狮泉河产业园区年度计划招商引资、统计、经济分析进驻狮泉河产业园区项目跟踪服务管理等工作

(四)制定招商引资宣传材料负责进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承接、商务谈判、跟踪服务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狮泉河产业区内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上报和实施管理;按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管理狮泉河产业区国有土地事宜;负责狮泉河产业区内建筑市场、环境卫生、防洪排涝、环境保护、房地产业、消防、交通等综合管理,并负责相关手续的审核上报;负责狮泉河产业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拟订狮泉河产业区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相关部门授权,负责狮泉河产业区内建筑市场及其行业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质量安全、施工安全综合协调;负责狮泉河产业区市政公用建设项目建议、项目前期准备及项目实施管理。

(七)拟订狮泉河产业区土地管理的有关办法和实施意见;负责狮泉河产业区土地调查、统计、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纠纷,依法收回违法用地和闲置抛荒地;负责区内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上报和实施管理;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组织、协调、审核报批工作。

(八)编制狮泉河产业区财政预算,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财税征管、审计监督等工作。拟订狮泉河产业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狮泉河产业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办投资项目审批的管理;参与有关投资项目的招标和概算审核;组织实施统计、物价等工作;制定区内社区综合服务规定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狮泉河产业区技术市场、科技奖励、科技成果推广、科技保密及科技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负责狮泉河产业区商业企业的管理,协调企业建设、生产中的相关问题;负责组织联谊会、推介会等方面的工作

(十)依法管理狮泉河产业区财政、税务、工商行政、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城市建设、房地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工青妇和法律宣传、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十一)编制狮泉河产业区财政预决算;负责狮泉河产业区基本建设拨款,改造资金分配和新产品制度费管理;负责狮泉河产业区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狮泉河产业区内国有资产管理。

(十二)根据地区生态环境局授权,拟订狮泉河产业区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狮泉河产业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狮泉河产业区环境保护技术工程示范配合查处狮泉河产业区环境污染事故和其他环境保护违法事(案)件。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园区管理中心应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优质、高效服务,文明、科学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园区管理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权,不得违法影响园区内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鼓励在园区兴办、引进下列项目:

1、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建设项目;

2、符合自治区、阿里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符合自治区、阿里地区发展实际的新能源、新材料、高原技术开发、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3、符合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

4、有利于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项目;

5、产品研发、工业设计、生态环保、检验检测、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投融资、就业创业、人才与技能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服务平台项目;

6、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率高、产业关联度、具有自知识产权的项目。

禁止园区引进下列项目:

1、技术和设备属国家、自治区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

2、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达不到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

3、产品属于国家、自治区禁止生产的;

4、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的投资建设项目;

5、土地投资强度在1500万元/公顷以下的,平均产值在500万元/公顷以下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入园程序:

(一)凡拟在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且符合入驻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园区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初审,同时出具相关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立项批复,报园区管理中心研究,联同县发改委报县政府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后,由县发改委予以备案、核准、申报,然后项目单位分别向自然资源、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水利、住建、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投资者向园区管理中心申报的材料清单:

1、项目入园申请书;

2、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5、银行资信证明;

6、项目建议书;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9、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三)项目单位在各类手续办结后,向园区管理中心提交开工申请、设计图纸(厂区平面布置图效果图),根据《狮泉河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规划条件,明确投资内容、投资额度、投资方式、建设进度、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四)明确项目用地红线坐标和用地面积等事宜后,由园区管理中心协助投资者办理入园相关业务;

(五)入园企业不按立项要求进行建设或不符合项目要求的,由园区管理中心提交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 入园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筹措、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组织生产,销售产品。

第十 经批准在园区兴办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动工建设的,应当向园区管理中心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 入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向园区管理中心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园区管理中心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入园企业和个人缴纳有关税费,且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和时限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否则,企业有权按照以上规定拒缴,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 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具体专项规划,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经噶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区管理中心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 入园企业应当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整体设计效果要符合园区规划及园区管理中心的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管理中心根据园区规划进行审核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园区管理中心批准。未经批准变更建设的建筑物,园区管理中心应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入园企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十 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如有必要,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按照园区规划进行建设。公共设施由园区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不得随意破坏和拆除。

第十 企业对园区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由园区管理中心监督企业进行维修或者有专业部门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企业承担。造成其他损失的,企业亦应赔偿。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十 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的投资申请规模及投资强度拟定用地标准。

第二十 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入园企业的厂址,入园区企业应当服从选址安排。

第二十 园区内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是法人企业;经过批准,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以租赁的方式获得园区内的厂房、土地和基础设施的使用权。

第二十 园区土地开发,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逐步实施,不得圈占和浪费土地。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 投资者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和范围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园区管理中心予以制止,并限期变更;拒不变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 园区管理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园区企业依法使用土地,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提请自然资源部门处理。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绿化

第二十 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 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并经园区管理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进入产业园区的企业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产业园区内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园区管理中心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 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及其他工业生活垃圾由园区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进行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第三十 园区管理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园区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 园区内的企业必须按照绿地率要求,开展植树种草,绿化美化厂区;企业厂区绿化面积必须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章 劳动保障

第三十 园区内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十 园区内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 园区内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 园区内企业不按规定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由园区管理中心依法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社会治安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 入园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协助园区管理中心做好园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十 入园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行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十条 入园企业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第四十 入园企业应当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园区管理中心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十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园区管理中心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园区管理中心依法向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园区管理中心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园区管理中心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 园区管理中心、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园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园区管理中心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须行政处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由噶尔县综合产业园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 对入园企业的管理细则由园区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第四十 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