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尔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管理事项类别清单

  • 索引号:gdbg/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噶尔县司法局
  • 名 称:噶尔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管理事项类别清单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4-03-14

噶尔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管理

事项类别清单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现将噶尔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管理事项类别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噶尔县政府及办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噶尔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政府工作部门、其他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未经审核确认并公布的单位,不得擅自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噶尔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管理事项类别清单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经县司法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部门报送备案。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人民政府(径送司法局)报送上一年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月1日前向县人民政府(径送司法局)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驻噶部门,不纳入本级清单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要求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地区行署(径送司法局)备案。

附件:1.噶尔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噶尔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清单

噶尔县法治办

2024年3月7日

附件1

噶尔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噶尔县人民政府

1

噶尔县人民政府


噶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

噶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工作部门

3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教育局(体育局)

5

科技局

6

民族宗教事务局

7

公安局

8

民政局

9

司法局

10

财政局

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

自然资源局

13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分局

14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交通运输局

16

水利局

17

农业农村局

18

商务局

19

文旅局

20

卫生健康委员会

21

退役军人事务局

22

应急管理局

23

审计局

24

外事办

25

市场监督管局

26

宣传部

27

统计局

28

乡村振兴局

29

医疗保障局

30

信访局

31

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其他部门

32

保密局

33

档案局